(2017)黔022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永志申请执行刘二芬、伍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工资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志,刘二芬,伍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志,男,1980年1月4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刘二芬,女,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伍稀,女,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李永志申请执行刘二芬、伍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盘民初字第4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二芬、伍稀未履行义务,李永志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二芬、伍稀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二芬、伍稀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刘二芬、伍稀承担连带责任偿还申请人李永志借款本息7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承担执行费950元,以上款项合计7172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刘二芬、伍稀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上述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伍稀系教师,在该校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6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伍稀在的工资收入2500元,直至扣足71725元止,扣留后由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