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23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薇与胡海潮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漠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漠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薇,胡海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3民初155号原告:苏薇,女,1993年7月3日出生。被告:胡海潮,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薇被告胡海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苏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苏薇负担150.00元;退还原告苏薇150.00元。审判员 裴洪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