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润、刘彬艳、刘亮、代琴、乔香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润,刘彬艳,谢立新,代琴,刘亮,乔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90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三居委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秀琴,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卢润,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双欣电厂职工,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刘彬艳,女,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棋盘井国税局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告卢润配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卢润,本案被告。被执行人谢立新,男,1986年4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C区。被执行人代琴,女,1991年4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谢立新,本案被告。被执行人刘亮,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乔香莲,女,1985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告薛凤龙配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刘亮,本案被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润、刘彬艳、刘亮、代琴、乔香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5)鄂托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