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70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代洪诉被告扎西才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洪,扎西才仁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701民初370号原告张代洪,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出生,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扎西才仁,男,藏族,1949年8月21日出生,青海省玉树市人,住青海省玉树市。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洪诉被告扎西才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代洪以被告扎西才仁已去世,待遗产继承人确定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4.00元,经减半后应收取1337.00元,此款由原告申请后予以免交。审判长 :朋措扎西审判员 :隋 春梅审判员 :更 铁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折尕德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