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8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仁彩梅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仁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8执21号申请人张建军,男,生于1972年5月20日,现住两当县。被执行人仁彩梅,女,生于1972年4月1日,现住两当县。张建军申请执行仁彩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228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7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仁彩梅归还承包地八亩。经本院现场执行,被执行人仁彩梅已将承包地八亩归还给申请人张建军,张建军撤回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建军申请执行仁彩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沛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