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诉被告许静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许静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7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东大街111号。负责人廖勇。被告许静虹,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诉被告许静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9元,减半收取234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