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荣与南艳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南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赵荣,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南艳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执行的赵荣申请南艳军离婚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90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鲍恩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院夏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