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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春阳与徐千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阳,徐千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251号原告:姜春阳,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徐千皓,男,199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姜春阳诉被告徐千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春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姜春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