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戴晓慧与河南利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晓慧,河南利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05民初11408号原告戴晓慧,女,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丹志慧、杨新勤(实习),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利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伦路2号国宾中心售楼部3楼。法定代表人孙艳菊。委托代理人陈应喜、祝永鹏,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晓慧诉被告河南利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因政策变化,取消商品房初始登记、改为不动产登记,确属不可抗力的政策因素,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均未预见到该情况的发生。该客观情况变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取得房屋权证的时间,双方对此均无过错,双方对此亦表示理解。鉴于此,双方同意被告按以下标准给予原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补偿,具体标准为:根据原告已付总房款额度,自2016年4月1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2017年5月19日),按每日万分之零点八的标准,给予原告补偿,该款项于调解书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二、关于取暖问题,双方同意被告在2017年年度采用替代方式为原告供暖,确保2017年11月15日正常供应暖气。三、被告确保2017年12月31日前,原告房屋使用电力公司直供电及直接向供电公司按一户一表缴费,如逾期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四、本协议签订后,原告无权再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水电、供暖为由,向被告主张违约金、赔偿金等诉求。除本协议约定内容外,双方之间无其他未解决的争议和纠纷。五、本协议签订后,被告采取积极举措,在2017年9月30日前,为原告完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时通知业主领取。在此期间,原告不得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六、案件受理费614元,由被告河南利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