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汀县辛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君融(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辛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君融(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吴培树,福建海华纺织有限公司,王兰香,冠辉(福建)物流有限公司,长汀天马波丽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条文,福建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0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汀县辛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黄木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小平,职员。被执行人:君融(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林权胜,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培树,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培树,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海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王兰香,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兰香,女,1965年6月14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冠辉(福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王振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汀天马波丽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王条文,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条文,男,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雷金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辛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君融(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海华纺织有限公司、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冠辉(福建)物流有限公司在长汀县有房产及土地,正在评估拍卖处置中,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900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0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