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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执81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周诚等五人与深圳乐联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诚,深圳乐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91执812-816号申请执行人周诚等五人(各主体信息见附表)。被执行人:深圳乐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902837。本院在执行周诚等五人与深圳乐联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五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1×××06账号内人民币31.15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除上述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深圳乐联电子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事项变更,限制期限为叁年,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豫军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开峰附表:案号
 
 
 申请执行人
 
 
 
 
 812号
 
 
 周 诚
 
 
 
 
 813号
 
 
 金焕然
 
 
 
 
 814号
 
 
 向 前
 
 
 
 
 815号
 
 
 何春茂
 
 
 
 
 816号
 
 
 陈天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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