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中学与杜玉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中学,杜玉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509号原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中学。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孙光耀,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玉周,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池洪,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须以本院(2016)鲁1502民初351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肖宝昌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张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汝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