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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龙斌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斌,曾用名龙求兴,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凤凰县。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凤凰县看守所。辩护人胡娟,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湘31刑初字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龙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于次日将卷宗移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5日将卷宗退还本院。应本院通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胡娟为上诉人龙斌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龙斌和妻子吴某甲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办理协议离婚。当天下午5时许,两人回到凤凰县的家里,因琐事发生争吵,吴某甲用锅铲击打龙斌头部。龙斌拿菜刀对着吴某甲的头顶砍击一刀,致吴某甲倒地后,继续用菜刀朝吴某甲的头部连续砍击,致吴某甲当场死亡。龙斌杀人后带着两个儿子离开现场到凤凰县腊尔山镇,在亲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证人龙甲、莫某某、吴某乙、龙某甲、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龙某乙、龙某丙、龙某丁、黄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离婚登记表、自愿离婚协议书及被告人龙斌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龙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龙斌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龙斌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杀人,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龙斌上诉还提出,龙甲不满十岁,证明其在吴某甲倒地后实施砍击,与事实不符;吴某戊的证言来源于龙甲,不能作证据使用。辩护人辩护还提出,龙斌酒后杀死吴某甲,属于激情犯罪,吴某甲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龙斌杀害被害人吴某甲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证人龙甲、吴某戊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和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龙斌与被害人吴某甲于2004年结婚,于2006年6月生育大儿子龙甲,于2012年5月生育小儿子龙乙。2014年,龙斌夫妇举债数万元,在凤凰县沱江镇购买一套二手房。后龙斌开始嗜酒,不愿出去打工挣钱,还无端怀疑吴某甲有外遇,家庭生活开支全靠吴某甲在外贩卖苗银。吴某甲为敦促龙斌改正缺点,增强家庭责任感,多次向龙斌提出离婚。但龙斌仍然如故,夫妻关系因此不和。2015年10月21日(重阳节)上午,龙斌和吴某甲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当天中午,龙斌和吴某甲带着龙乙回到烟厂的宿舍。当天下午5时许,当龙斌正在厨房切菜做饭时,吴某甲进厨房发现龙斌又喝了酒,便责骂龙斌不思悔过并用锅铲击打龙斌。龙斌恼羞成怒,用菜刀朝吴某甲头部猛砍一刀,致吴某甲趴倒在地以后,再朝吴某甲头部连续砍击十余刀。事后,龙斌将菜刀扔在厨房洗菜池内,到主卧室用一件毛线衣擦拭受伤流血的左手,然后带着龙乙和刚放学回到家的龙甲下楼,乘的士到凤凰县腊尔山镇。龙斌在腊尔山镇将自己在家杀害吴某甲的事实,先后告诉了其外甥吴某丙和姐姐龙某甲、姐夫吴某乙,并表示要去投案。随后,龙斌在吴某乙、吴某丙的陪同下,到腊尔山派出所投案。龙某甲在得知龙斌杀害吴某甲以后,即打电话告诉了正在吴某甲家楼下的吴某甲姐姐吴某丁。当晚7时许,吴某丁叫上姐夫龙某乙及龙某乙弟弟龙某丙,将吴某甲家的防盗门撬开,发现吴某甲倒在厨房地上已经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现场位于凤凰县烟厂宿舍住房,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厕带阳台。客厅地面上有成趟的滴落血迹;主卧室内地面上有成趟血迹,有一张麻将桌,麻将桌上有一件黑白相间的毛线衣,衣服上有擦拭状血迹;厨房地面有一具女尸,呈俯卧状,头部有一个大缺口,头部下有一100X80厘米的血泊;厨房内东墙上有大量飞溅血迹,厨房西南角洗菜池内有一个塑料盆和一把菜刀,菜刀上沾有血迹和毛发。2、凤凰县公安局(凤)公(刑)鉴(法病)字【2015】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尸检照片载明,死者吴某甲的头顶部至左额颞部发际处、左顶部、左颞部、左后枕部、右侧颞顶部、右后枕部、右面部右耳屏前共有13处创口,创口的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其中头顶部至左额颞部发际创口、左顶部创口、左颞部创口均致颅骨骨折,右侧颞顶部前后排列的4处斜形创口和右后枕部的2处斜形交叉创口均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顶枕部有一处12X10厘米的头皮和颅骨缺损,脑组织暴露在外,部分脑组织挫碎,碎骨片散落在外;右手背掌指关节处有一处斜形创口,中指近节指骨骨折,骨折端整齐,无名指掌并节掌骨头和指关节指骨头骨折,骨折端整齐。吴某甲系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致脑组织挫裂伤死亡。3、提取笔录及照片载明,侦查人员于2015年10月22日在凤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龙斌身上裤子、衣服、鞋子上的血迹进行提取。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州公物鉴(法物)字【2015】609号物证检验报告载明:从犯罪嫌疑人龙斌裤子上的血痕、被害人吴某甲衣服上的血痕,现场的厨房地面上血痕、厨房东墙墙面上血痕、菜刀刀刃部血痕、厨房红色塑料板凳上血痕、厨房白色塑料桶上血痕中检见的STR基因座分型,与从被害人吴某甲血样中检见的基因分型一致;从犯罪嫌疑人龙斌衣服上和鞋子鞋面上的血痕,现场客厅地面上的血痕,现场南侧卧室门边地上、衣柜边地上、床头柜边地上血痕、条纹毛线衣上血痕中检见的STR基因座分型,与从犯罪嫌疑人龙斌血样中检见的基因分型一致;从现场菜刀刀柄部擦拭物中检见STR混合图谱中,包含被害人吴某甲和犯罪嫌疑人龙斌血样的基因分型。5、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龙斌从8把不同型号的菜刀中指认出其中编号为5的菜刀,即从龙斌家厨房洗菜盆内提取的菜刀,是其用来杀死吴某甲的菜刀。6、证人龙甲证言,重阳节下午约5时20分左右,他放学回家,刚用钥匙打开门,弟弟龙乙迎上来对他说“妈妈死了”,并喊他去厨房看。龙乙带他去厨房,当时厨房的门是关着的,他推开厨房门看见妈妈吴某甲倒在地上,地上流了很多血,妈妈双手在抖,发出喘气的声音。他上前喊“妈妈”,没有答应。妈妈俯卧倒在厨房的地上,他当时见状觉得很恐怖,和弟弟哭了。大约过了一会儿,爸爸龙斌手里拿着一把菜刀走进厨房,因为在他刚回到家时,他见爸爸手里拿着一把菜刀,站在客厅的。爸爸也没说什么,就用手里的菜刀朝妈妈的脑袋砍了一刀。当时妈妈的血溅在他的手上和弟弟龙乙的脸上。爸爸砍了妈妈一刀后,就叫他和弟弟出去,并将厨房门关上。他和弟弟从厨房走出来后,他就带着弟弟去厕所,先将弟弟脸上的血洗掉,然后洗自己手上的血。他们洗好后,爸爸带着他和弟弟从家里走出来,乘出租车到腊尔。7、证人龙某甲、吴某乙夫妇证言,当天下午6点左右,龙某甲接到弟弟龙斌电话,要吴某乙到腊尔小学门口去接,他们便叫儿子吴某丙去接。大约半个小时后,吴某丙打电话告诉他们,说龙斌把吴某甲杀死了。他们马上赶到小学,看到龙斌带着两个儿子还有吴某丙在一起。吴某乙问龙斌为什么要杀死吴某甲,龙斌说吴某甲要和其离婚,小孩子没人照顾,一时想不通就杀了吴某甲。龙斌要他们帮其照顾两个小孩,称其要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他们也劝龙斌去投案。之后,他们就带龙斌到凤凰县公安局腊尔山派出所来投案自首了。龙斌和吴某甲刚开始结婚时关系还可以,大概一两年前两个人关系就开始不太好了。其中龙某甲还证明,她知道龙斌把吴某甲杀死之后,就马上打电话给吴某甲姐姐吴某丁,说龙斌称在家里把吴某甲杀死了,要吴某丁去看看。龙斌和吴某甲后来夫妻关系不好的原因,龙斌说是吴某甲要跟其离婚,但龙斌不肯。8、证人吴某丙证言,2015年6月21日下午6点多,他在腊尔山希望小学打球,接到爸爸吴某乙电话,要他到腊尔山街上等他舅舅龙斌。他走到腊尔山小学门口大概等了半个小时,看见龙斌带着两个儿子从一部凤凰的士下车。龙斌下车之后走到一个小卖部卖了一瓶小劲酒一口就喝掉了。他走过去问龙斌发生了什么事,龙斌说把舅妈吴某甲杀死在家里的厨房内。他打电话给母亲,说舅舅杀死吴某甲,叫父母过来。他父母过来后,龙斌说要去派出所自首,他们就一起到了腊尔山派出所。9、证人吴某丁证言,当天下午5点多钟,她打电话问妹妹吴某甲饭熟没有,吴某甲讲等她到了就应该熟了。她收摊走路到吴某甲家,敲门没有反应,打电话也不接,通过门看到房里灯是亮的。7点左右,她接到龙某甲电话,说她妹妹被龙斌打伤了,快要死了,要她去看看。她就喊姐夫龙某乙到吴某甲家,把门撬开,发现妹妹趴在厨房的地上,头上和地上流了好多血。妹夫龙斌平时就是爱喝酒。案发几个月前,吴某甲提出和龙斌离婚,后来看在儿子小,就跟龙斌讲要其戒酒,找钱抚养儿子,之后也没听他们提过。前几天的时候,妹妹又提出要和龙斌离婚,因为龙斌一直还是在喝酒找不到钱,问龙斌愿不愿意离婚。龙斌讲愿意,当天才领到离婚证。10、证人吴某戊证言,她知道吴某甲和龙斌当天在贵州省松桃县正大乡政府办的协议离婚。吴某甲和龙斌离婚的主要原因是,龙斌平时好吃懒做,吴某甲在外面打工卖银器挣钱,龙斌在凤凰没有认真做事挣钱,还经常喝酒和赌博,龙斌父亲60多岁还在凤凰一家超市打工挣钱养家出生活费。吴某甲平时就要龙斌认真做事挣钱,否则就要和其离婚。2015年7月,吴某甲正式向龙斌提出离婚,后面他们和龙斌那边的亲戚做双方工作,龙斌也写下保证书,当时吴某甲才没有离婚。但过后龙斌仍然没有悔改,在案发那天,龙桂英和龙斌才离婚。离婚前,她劝吴某甲不要离婚,吴某甲就对她讲,与龙斌离婚是为了吓唬一下龙斌,要龙斌真正的悔改,否则继续这样下去,生活压力太大受不了,这样她才没有继续劝吴某甲。吴某甲被龙斌杀死后,她问过龙甲,吴某甲是怎么被杀死的。龙甲告诉她,龙甲放学回家后,弟弟龙乙告诉龙甲,说他们没有妈妈了,妈妈被爸爸杀死了。龙乙带龙甲到厨房去看,龙甲见妈妈倒在厨房的地上,手还在动,并在哭。当时龙甲就抱着吴某甲哭,这时龙斌又回到厨房用菜刀对着吴某甲头部砍了几刀。在龙斌再次用菜刀砍吴某甲时,吴某甲的血飞溅到龙乙的脸上。11、证人龙某丙证言,当天他大哥龙某乙将吴某甲家的防盗门撬开以后,他进门发现吴某甲死在厨房里面,面部朝地背部朝上,脚部朝西,头部朝东,头部都是血,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了。在他们撬门过程中,已经有人报警了,等他们撬开门没多久,警察就到了现场。12、证人龙某乙证言,当天晚上7时左右,他三姨妹吴某丁到他家,说四姨妹吴某甲和四姨夫龙斌在家吵架,敲门一直没有人应,怕出什么事,叫他去撬开四姨妹家的门。后他和弟弟龙某丙,用锤子和转子将吴某甲家的防盗门撬开,发现吴某甲死在厨房中。在他们进屋的时候,110两个名警到了现场,叫他们不要动,保护现场。13、证人龙某丁证言,重阳节那天上午,他给儿媳吴某甲打电话问是在凤凰还是在腊尔山,儿媳只是讲已经和龙斌离婚,不能孝敬他了。他儿子龙斌脾气不好,父子俩讲两句话就要吵架,他的话龙斌不会听,平时他打电话只敢打给儿媳,不敢打给龙斌,龙斌也不给他打电话。龙斌智力没有问题,精神也没有问题,他们家族也没有精神问题。龙斌就是喜欢吃酒,因为喝酒的事他们经常吵,但他管不了龙斌。14、证人黄某某证言,她在凤凰县沱江镇新田垅烟厂宿舍12栋楼旁经营小卖部。龙斌和吴某甲两口子感情一般,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刚买了现在住的这套二手房,家里还欠账。龙斌爱喝酒,经常早上就到她小卖部买酒喝,打工又挣不着钱,几次在凤凰县城打工因为爱喝酒被雇主解聘,目前还欠她1300多元钱。吴某甲经常在外面做生意卖银器。有几次龙斌到她小卖部买酒喝时讲,吴某甲因龙斌挣不到钱,要与龙斌离婚。龙斌的父亲与龙斌的关系不是很好,也是因为龙斌好吃懒做,又爱喝酒。案发当天下午大约2点多钟时,龙斌下楼到她小卖部买了一袋洗衣粉,到下午约4点多钟时,龙斌下楼到小卖部前问她有没有创口贴。15、证人莫某某证言,烟厂宿舍12栋301室的男的喜欢喝酒,喝醉了就给他们讲其俩口子关系不好,要闹离婚,而男的舍不得离婚,经常向他们诉苦。16、提取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载明,2015年10月21日,龙斌和吴某甲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17、上诉人龙斌供述。本院认为,上诉人龙斌持刀朝被害人吴某甲头部连续砍击,致吴某甲当场死亡,龙斌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龙斌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龙斌上诉提出“龙甲不满十岁,证明其在吴某甲倒地后实施砍击,与事实不符;吴某戊的证言来源于龙甲,不能作证据使用”的理由。经查,龙甲、吴某戊分别就自己看到的、听到的直接感知事实,提供未超出其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的证言,经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依据;龙甲证明其回家后到厨房看见妈妈吴某甲倒在地上,双手在抖,发出喘气声,这时爸爸龙斌走进厨房朝吴某甲脑袋砍一刀,吴某甲的血溅到龙甲手上和弟弟龙乙脸上的证词,虽有吴某戊的证言佐证,但由于龙斌始终不作供认,吴某戊证言中有关该节的证言又来源于龙甲,补强佐证的证明力受限,一审法院未加认定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龙斌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龙斌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杀人,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辩护人辩护还提出“龙斌属于激情犯罪,被害人吴某甲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的意见。经查,龙斌因自己不能对家庭承担起应尽责任和嗜酒成性的不正行为,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并最终导致离婚;吴某甲在与龙斌办理协议离婚的当天下午,因见龙斌仍不思悔过又喝酒,对龙斌进行责骂和明显不带加害目的的击打,是失望之际情理之中的情绪发泄,不能认定为过错;龙斌在吴某甲豪无防备情况下,用菜刀将吴某甲砍倒后朝吴某甲头部连续砍击十余刀致吴某甲当场死亡,非因被害人的明显过错致不甚忍受的情境之下而杀人,不属于激情犯罪;龙斌犯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原判鉴于龙斌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而杀人,有自首情节,以龙斌犯故意杀人罪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检察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龙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判长  李功胜审判员  李小弟审判员  方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