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辉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刘玉强非法占地申请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辉南县国土资源局,刘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23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梁传惠,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兆鹏,局法规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刘玉强,男。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刘玉强不履行通辉国土资处决字【2015】106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实地勘查,并听取了被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申请执行人刘玉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5月占用辉南县抚民镇榆树岔村一般农田(旱田)149平方米国有林地198平方米建看护房和鸡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辉南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通辉国土资处决字【2015】106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申请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通辉国土资处决字【2015】106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地貌;2、行政处罚:347㎡×5.00元/㎡=1735.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辉国土资处决字【2015】106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不清,没有考虑历史原因和被申请执行人生产生活实际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辉国土资处决字【2015】106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耿志武审判员 穆晓华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