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肖道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肖道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792号原告:王晓婷。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新和、蔡青,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道芝。原告王晓婷与被告肖道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晓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判员 肖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云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