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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肖道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肖道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792号原告:王晓婷。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新和、蔡青,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道芝。原告王晓婷与被告肖道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晓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判员 肖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云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