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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厦门弘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弘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1664号申请人:厦门弘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环珠路279号1号厂房五层北侧。法定代表人:周军东,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诺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上元村茶山大道一巷40号。法定代表人:罗中。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弘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诺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弘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诺南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94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弘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诺南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94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数额的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芳黄淑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