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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禹城市聚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李小龙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市聚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李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禹城市聚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被执行人李小龙。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禹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小龙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411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