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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4141夏大清与王建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大清,王建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4141号原告:夏大清,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陈绍明,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铭,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委托代理人: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德时,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大清诉被告王建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夏大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大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大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夏大清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庞 玮人民陪审员 王 坚人民陪审员 宗学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