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女,194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平(系上诉人程某三女儿),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打工,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基,江苏省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析产、继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某在一审答辩期间即请求分割处理由被上诉人张某领取的被继承人王占祥死亡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38474.35元,虽然该款项不属遗产范畴,但鉴于被上诉人张某与被继承人王占祥均系再婚,且婚后无子女,王占祥去世后双方因遗产分割已引发诉讼,在上诉人明确请求分割处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一并予以分割处理为宜。一审庭审中已经对此予以审查核实,但在判决中对该款项既未明确定性、也未就不分割的原因予以表述属于漏判。并且二审中,上诉人补充举证被上诉人还领取了5000元补偿款,要求一并分割。关于被继承人王占祥向被上诉人张某出具4万元借据,该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被上诉人张某举证的两张借据均载明借款用于购房。因被上诉人张某并未举证证明其与王占祥对婚后的财产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亦未举证该4万元借款的资金来源及相关取款明细等证据,且对王占祥向其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据的事实在一、二审陈述不一。故一审认定该借款系王占祥与张某夫妻共同债务属事实不清。另、一审法院在遗产分割时,亦未充分考虑照顾老年人权益的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某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沙瑞新审判员 阮 明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景沈子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