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集安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利源黄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崔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安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利源黄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崔玉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景春,总经理。被执行人集安市利源黄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武,董事长。被执行人崔玉果,男,1961年10月12日生,满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锦江西区。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利源黄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崔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聂振鹏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建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