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许朝富,李培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许朝富,李培植,李玉霞,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许朝富,李培植,李玉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062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128号六楼。负责人:郑学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晓艳,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许朝富,男,生于1982年2月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培植,男,生于1978年5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玉霞,女,生于1985年3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被告许朝富、李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