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汪维荣、罗瑞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维荣,罗瑞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维荣,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序山,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瑞柏(乳名小念念),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维荣、罗瑞柏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维荣及其辩护人张序山、被告人罗瑞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汪维荣、罗瑞柏窜至灌南县新安镇,入户窃得被害人宋某TCL王牌电视机1台、洋河蓝色经典白酒1瓶、葡萄酒一瓶、红南京香烟2条以及王某大江牌助力车1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45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7月某日上午,被告人汪维荣、罗瑞柏窜至灌南县新安镇星洲第一城小区36号楼二单元303室被害人宋某家撬锁入室,窃得TCL王牌电视机1台、洋河蓝色经典白酒1瓶、葡萄酒1瓶、红南京香烟2条。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58元。2、2016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汪维荣、罗瑞柏窜至灌南县新安镇曹庄村被害人王某的仓库,窃得重庆珠峰大江牌助力车1辆。案发后,上述被盗的大江牌助力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王某;被告人汪维荣已退赔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58元,同时取得了被害人宋某、王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汪维荣、罗瑞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季某、单某的证言,有关辨认笔录和照片,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以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汪维荣指认盗窃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认定[2016]141号鉴定意见,退赔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维荣、罗瑞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维荣、罗瑞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维荣、罗瑞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维荣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维荣、罗瑞柏作用相当,只是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均应认定为主犯,但被告人罗瑞柏属作用相当较小的主犯,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汪维荣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同时取得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汪维荣、罗瑞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瑞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取保候审之前被羁押的一个月已被折抵刑期。)二、被告人汪维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取保候审之前被羁押的一个月已被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海峰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腾飞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3、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4、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