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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2016)湘3130民初1267号原告彭甲某诉被告彭乙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甲某,彭乙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1267号原告彭甲某,女。委托代理人曹锦元,女。(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李万新,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乙某,男。委托代理人彭昌胜,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甲某诉被告彭乙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新华审 判 员  胡家鹏人民陪审员  何远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乾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