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30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2016)湘3130民初1267号原告彭甲某诉被告彭乙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甲某,彭乙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1267号原告彭甲某,女。委托代理人曹锦元,女。(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李万新,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乙某,男。委托代理人彭昌胜,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甲某诉被告彭乙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新华审 判 员 胡家鹏人民陪审员 何远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乾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