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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眉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王东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67号原告:眉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王东东。原告眉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受理。原告眉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王东东于2015年3月10日及2015年4月15日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太白山水项目4号楼(售楼部)负一层至三层(合计建筑面积1715.61平方米)的商铺出售给被告,合同价款约为4391961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将上述全部购房款支付给原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将该售楼部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却迟迟未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已拖欠长达一年之久。被告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勤签订的编号为6085459、608546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王东东将太白山水项目4号楼(售楼部)负一层至三层(合计建筑面积1715.61平方米)的商铺过户给原告,房屋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东东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诉讼标的4391961元,审理中实际诉讼标的2000万元,已超出我院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由受理法院重新计收,已收取的受理费20968元退还原告眉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长会审 判 员  常海滨人民陪审员  邵新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