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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叶红星、黄山君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红星,黄山君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叶红星,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黄山君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574060-8。法定代表人:姚保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红星与被执行人黄山君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山君胜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叶红星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叶红星以与被执行人黄山君胜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红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7)皖1002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雨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