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破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福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福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破申3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债人:温兴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饶卫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余娜。被申请人:瑞安市福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丽村。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等人申请的被执行人瑞安市福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村制造公司)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福村制造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遂向债务人和债权人征求将该公司移送进行破产清算的意见,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对此无异议,债务人福村制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债务人福村制造公司系从事锤类、五金工具、园林工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企业,于2004年5月10日在原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位于瑞安市陶山镇花园底村,注册资本220万元,由法定代表人余丽村出资176万元,占有80%股权,股东张小颖出资44万元,占有20%股权。福村制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与他人存在借款等关系而负有债务。自2013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等2位债权人陆续向法院起诉要求福村制造公司等人履行还款义务,现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有6件,执行标的28535058.02元。经执行后,被执行人仅能偿还部分债务。根据本院对福村制造公司财产进行的调查,该公司名下仅有三辆车,但因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名下无不动产;在金融机构仅有小额存款,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福村制造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辖区,登记机关为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福村制造公司未按双方协议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负有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根据本院调查查明,其资产也不足以清偿债务。因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同意,将该公司移送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对被申请人瑞安市福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万敏审  判  员  蔡木义审  判  员  孙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戴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