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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谭诗麒诉被告辽源市魅源袜业、王天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诗麒,辽源市魅源袜业,王天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587号原告谭诗麒,住所地辽源市。被告辽源市魅源袜业。被告王天伦,1988年1特22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原告谭诗麒诉被告辽源市魅源袜业、王天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是供货商之间的关系,被告单位系纺织袜业,从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在我处购买橡皮筋多次,至今尚欠货款45477.00元,经过多次催款未果,故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材料款45477.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辽源市魅源袜业、王天伦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提交无法送达的证明材料并依法交纳公告费用,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诗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