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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李勇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李勇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61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9号,注册号440682000008994。负责人:黎炳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都平,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建超,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勇华,男,汉族,1985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被告李勇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消费欠款(卡号:62×××43)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共计401711.74元,(暂计至2016年12月9日,其中本金299894.94元,利息65255.15元,滞纳金36561.65元),从2016年12月9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被告向原告下属支行申请办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并与原告签订了长城环球通白金申请表及领用合约,后经原告审批批准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43的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截止至2016年12月9日,被告透支欠款合计401711.74元,其中本金299894.94元,利息65255.15元,滞纳金36561.65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未按期归还透支欠款的,应按约定向原告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和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百分之五计付滞纳金。被告透支后,原告多次催缴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透支数额巨大,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所有欠款并收取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补充陈述,被告自2016年12月9日起未有任何还款。滞纳金36561.65元是计算至2016年3月27日的,之后不再产生滞纳金,故不再主张滞纳金。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原件)。2、被告身份证(1份,复印件)。3、《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各1份,原件)。4、欠付明细表及信用卡交易流水查询(各1份,原件)。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截止至2016年12月9日尚欠本金299894.94元、利息65255.15元、计算至2016年3月27日的滞纳金36561.65元及以本金299894.94元从2016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勇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本金299894.94元,计至2016年12月9日的利息65255.15元、计至2016年3月27日的滞纳金36561.65元及以本金299894.94元从2016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的利息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7325.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经原告同意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水凤人民陪审员  陈燕华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志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