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鱼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鱼台县王鲁镇大李庄村村民委员会、闫运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王鲁镇大李庄村村民委员会,闫运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鱼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王鲁镇大李庄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闫运科,男,1954年3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09)鱼民再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运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的存款22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