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7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曦、陈栋等与何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陈栋,何清,何凡,郑州大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792号之二原告:陈曦,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家,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栋,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家,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清,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凡,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水区畜牧路中段绿城2号楼2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4719889F。法定代表人:陈川川。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勇,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陈曦、陈栋与被告何清、何凡、郑州大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岚代理审判员 王孝丽人民陪审员 何 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