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12918号原告:慈溪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04288817。法定代表人:马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大通花园*期**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982036186。法定代表人:叶志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军(该公司员工),男,195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敏(该公司员工),女,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慈溪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安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祥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而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大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荣,被告洁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大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荣,被告洁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通公司以被告洁安公司侵占其房屋为由,诉请判令:被告即时腾退原告房屋,停止侵害。被告洁安公司辩称:1.涉案房屋一直由浒山街道三碰桥社区大通二期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使用,并派专人管理,我公司于2015年1月1日起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有专门的物业管理用房即26号楼103室,为方便业主,业委会在涉案房屋内指定约40平方米办公室,由被告偶尔使用,故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2.被告已于2017年1月10日从该办公室中搬离,已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慈溪市浒山街道大通花园幼儿园坐落于慈溪市小区内,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8字第××号,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建筑面积1499.95平方米。2014年12月28日,被告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1月1日,业委会在涉案不动产的一楼提供约40平方米的办公室一间,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交由被告使用。2017年1月10日,被告从该办公室中搬离。另查明,被告专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该小区26号楼103室。业委会称大通花园幼儿园自2002年以来一直由其管理使用,作为全体业主的活动场所。以上事实由原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证、照片、大通花园二期住宅小区综合移交协议,被告提供的大通二期物业服务合同、照片、业委会出具的证明及证人证言,本院现场勘察形成的谈话笔录、照片,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涉案房屋为由,主张被告腾退房屋、停止侵害,而被告现已搬离该房屋,即使其之前存在侵权行为,亦已停止。故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慈溪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慈溪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37×××92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孟祥亭审 判 员 徐 升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