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某行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刑初99-2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洪江市客货水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湖南省洪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湘1281刑初99-1号刑事裁定,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张某行贿一案中止审理。经查,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段 承 信代理审判员 胡南数三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沙 沙附: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