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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齐会兵与平山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会兵,平山县人民政府,封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31行初22号原告:齐会兵,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刚,石家庄市平山古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地址平山县平山镇康乐街,机构代码00077408-1。法定代表人:董晓航,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平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第三人:封秀英,女,194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江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栓(第三人封秀英之子),男,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会兵不服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臭毛颁发的平政宅字第28-0153号宅基地使用证一案中,原告齐会兵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会兵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焦国才审 判 员  张增芳人民陪审员  付亚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