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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执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榆林市睿银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榆林市睿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5执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84年6月6日生,汉族,柳林人。被执行人:榆林市睿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俊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睿银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睿银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睿银实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睿银实业有限公司在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运输费)3972818.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榆林市睿银实业有限公司在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运输费)3972818.0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