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戴铁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铁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刑初9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铁亮,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因寻衅滋事于2004年1月7日被长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07年2月25日被长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3月3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4月6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长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18日由长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铁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秋江、被告人戴铁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戴铁亮饮酒后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从长泰县官山村往金里村方向行驶,途经长泰县人和路京坂桥路段时撞到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局部受损。事故发生后,戴铁亮叫其妻子郑某赶到现场,让郑某报警谎称事故是郑某造成。公安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勘验,发现戴铁亮饮酒,疑该事故似顶替,便当场询问郑某和戴铁亮,二人均承认闽E×××××号小型轿车系戴铁亮驾驶,公安民警即将戴铁亮带至长泰县医院抽血送检。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戴铁亮血液酒精含量为224.02mg/100ml。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戴铁亮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戴铁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戴铁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张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会议记录、交通事故调解记录、户籍证明、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2221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铁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戴铁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接受罚金刑处罚,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铁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铁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舒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黄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