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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酒泉亚飞汽车永盛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吉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酒泉亚飞汽车永盛连锁销售有限公司,金吉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酒泉亚飞汽车永盛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前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吉兴。再审申请人酒泉亚飞汽车永盛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吉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民终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亚飞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金吉兴因购买车辆与再审申请人亚飞公司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分别签订《购车合同》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担保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因金吉兴未按期偿还贷款,酒泉农村商业银行依照合同约定扣划了亚飞公司担保账户的资金,对此亚飞公司应通过法律程序向金吉兴主张权利,而不应将涉案车辆从兰州开回酒泉予以扣押。在本案诉讼期间,亚飞公司又未经金吉兴的同意,擅自将诉争车辆出售他人。亚飞公司扣押及擅自处分诉争车辆的行为侵犯了金吉兴的财产所有权,亚飞公司应当返还金吉兴实际支出的购车款。当然,金吉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未按照约定及时偿还银行贷款、也未按时清偿其向亚飞公司的借款,导致亚飞公司扣押车辆,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均认可的2013年2月6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收支费用核算表以及双方在一审中的陈述,金吉兴购车实际支出265248.49元,判处亚飞公司返还金吉兴购车费用185674元(265248.49元×70%),并无不当。综上,亚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酒泉亚飞汽车永盛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