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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016)湘11执190号 永州津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双牌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永州津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生。被执行人:湖南省双牌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邹礼春,局长。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4)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永州津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双牌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湘11执监11号执行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2016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蒋跃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成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