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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廖卫国与周正国民间借贷纠纷申��、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卫国,周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6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卫国,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志,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国,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正国,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伦,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廖卫国因与被申请人周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2016)渝01民终6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卫国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我已于2015年1月27日偿还了周正国借款40万元,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徐仕会证明我以归还周正国借款为由向其借款,并让其向周正国银行转账40万元。廖卫国还向本院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和还款记录等12张,证明其归还周正国另外借款364000元的还款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正国于2014年3月8日借40万元给廖卫国,约定月利率3%,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8日,2015年1月27日,廖卫国委托徐仕会向周正国转账40万元,不久,在2月11日,周正国又向廖卫国转账364000元。周正国陈述,廖卫国2015年1月27日的40万转账是双方协商用于周正国资金周转,资金紧张的情形消失后,由于廖卫国欠借款3个月的利息36000元,周正��就在2月11日转账给廖卫国364000元。而廖卫国陈述,其委托徐仕会转账的40万元是归还周正国的借款,而周正国于2015年2月11日支付的364000元是另一笔借款。廖卫国向本院提供的还款记录和银行交易明细表明,廖卫国在2015年3月还周正国现金1万元、3月28日银行转账2000元、4月22日银行转账还12000元、6月2日银行转账12000元、8月1日银行转账还12000元、10月16日银行转账还5万元、2016年2月5日还3万元,其中当月付款金额为12000元有4次,而12000元又是双方约定的月利息,故是40万元借款利息的可能性比廖卫国称364000元借款没有约定利息高,再结合廖卫国在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承认其支付了2014年3月8日借款7个月利息、周正国称廖卫国到2015年2月11日时欠周正国36000元利息,故转账给廖卫国364000元,总计归还廖卫国40万元的周转资金的情形,周正国的主张更具有可信度。故本院在采纳廖卫国提供徐仕会证言的同时,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社会经验判断,认为该证言与廖卫国提供的12张书证存在矛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该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卫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