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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晋光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5刑初66号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晋光,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泽州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晋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晋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晋光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铃木二轮摩托车,由陵沁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路段时,与前方由西向南右转弯且未确保安全的樊某某驾驶的晋EFL***号比亚迪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晋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在送检的张晋光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84.3mg/100ml。经泽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晋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樊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晋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泽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晋光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樊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晋光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机动车照片说明、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晋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晋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晋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刘连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锐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