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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蒋松麒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松麒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7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松麒,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2010年11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年12月30日因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二年;2012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松麒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松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蒋松麒通过网络聊天,编造自己在航空公司工作的身份骗取了被害人玉某的信任,先后多次谎称自己能从国外代购运动鞋、手机或者缺钱缴纳学费,从被害人玉某处骗得共计人民币7,180元。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蒋松麒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告人蒋松麒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松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玉某的陈述,证人郝某某、蒋某某的证言,相关电话及支付宝号码、转账汇款、微信记录、快递单和物流信息截图,相关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松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蒋松麒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松麒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松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蒋松麒退赔被害人玉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一百八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