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邓明清、周成会、邓芮、邓鸿与陈帆、陈勇、中国平安财保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清明,周成会,邓芮,邓鸿,陈帆,陈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1423号原告:邓清明,男,生于1972年6月20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原告:周成会,女,生于1948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翠屏区。原告:邓芮,女,生于1995年6月22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原告:邓鸿,女,生于2002年5月22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住南溪区。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军,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281487。被告:陈帆,男,生于1989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被告:陈勇,男,生于1968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住南溪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树高富邻金沙***********号。负责人:蒲强职务:总经理。原告邓明清、周成会、邓芮、邓鸿与被告陈帆、陈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邓明清、周成会、邓芮、邓鸿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明清、周成会、邓芮、邓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明清、周成会、邓芮、邓鸿撤诉。本案受理费10490元,依法减半收取5245元,由原告邓明清、周成会、邓芮、邓鸿负担。审 判 长 向 荣人民陪审员 尹 华人民陪审员 唐继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