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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被告武陵区豪客印象西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武陵区豪客印象西餐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054号原告: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吴杨明,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该公司法务部主管,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筱林,该公司外联负责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陵区豪客印象西餐厅,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经营者:张明杰原告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被告武陵区豪客印象西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申请撤回对武陵区豪客印象西餐厅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29元,减半收取计4864.5元,由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志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