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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世威(威海)南海松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华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威(威海)南海松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华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1号原告:世威(威海)南海松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小观镇金乡东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许荣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军,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华如。本院在审理原告世威(威海)南海松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华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威(威海)南海松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连江人民陪审员  于 明人民陪审员  潘见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宫一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