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特15号申请人奉妮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奉妮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特15号申请人:奉妮娜,女,201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道县。系被申请人之女。法定代理人:奉开宣,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系申请人奉妮娜祖父。申请人奉妮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申请人奉妮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妮娜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妮娜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申请人奉妮娜负担。审判员 杨军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