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奇峰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远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奇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远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760号原告:李奇峰,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絮飞,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远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张礼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国,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奇峰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远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奇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奇峰负担。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