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庆市青华工贸有限公司、刘和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青华工贸有限公司,刘和青,詹多华,宋朝宝,安庆安春商贸有限公司,刘小春,刘转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76号原告: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131号公路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1783272D。法定代表人:潘雪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友,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林,公司员工。被告:安庆市青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通配精品建材城7栋6、8、10号。组织机构代码78106843-7。法定代表人:刘和青,总经理。被告:刘和青,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詹多华,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宋朝宝,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安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B5栋8号。注册号340891000016809(1-1)。法定代表人:刘小春,总经理。被告:刘小春,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刘转兰,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青华工贸有限公司、刘和青、詹多华、宋朝宝、安庆安春商贸有限公司、刘小春、刘转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并免予收取。(原告已预缴5000元)审 判 长 顾正浪审 判 员 周 芸人民陪审员 汪公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