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江金与刘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740号原告:张江金,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其明,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江金与被告刘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江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江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培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