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唐某1与罗某1、罗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罗某1,罗某2,唐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26民初611号 原告:唐某1,男,199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李佳,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1,女,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罗某2,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唐某2,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1诉被告罗某1、罗某2、唐某2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唐某1负担。 审 判 长 余孝保 审 判 员 马步勇 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士建 颍上县人民法院民事()稿纸 签发 核稿 会签 主办单位和拟稿 事由: 纠纷 附件 发送机关: 打字 校对 发文( )皖1226民初 号 年 月 日封发 原告:唐某1,男,199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王岗镇金唐村岳墩子120号,身份证号码341226199608143312。 委托代理人:李佳,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1,女,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王岗镇金唐村金四组,身份证号码341226199502103443。 被告:罗某2,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王岗镇金唐村金四组,身份证号码342128197003034112。 被告:唐某2,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王岗镇金唐村金四组,身份证号码341226196710203349。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1诉被告罗某1、罗某2、唐某2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唐某1负担。 审判长余孝保 审判员马步勇 人民陪审员林永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士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