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韩冬与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东鑫冷板折弯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东鑫冷板折弯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32号原告:韩冬,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东鑫冷板折弯厂。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经营者:冯伟,厂长。原告韩冬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东鑫冷板折弯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韩冬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冬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78.50元,由原告韩冬负担。审判长 王传冬审判员 刘玉娟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