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澳筑家具有限公司与2 INSTALL FURNITURE LIMITED承揽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澳筑家具有限公司,INSTALLFURNITURELIMITED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5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澳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郭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芩,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瞻,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2INSTALLFURNITURELIMITED,注册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佩斯里PA32QEMARCHFIELD大街***号。代表人:ANDREWPATERSONHISLOP,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澳筑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2INSTALLFURNITURELIMITED(以下简称2INSTALL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澳筑公司申请再审称,1、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国际货物贸易,应适用4年诉讼时效。2、双方当事人之间从未约定过具体付款时间,直到2012年双方仍有业务往来和洽谈,2012年8月、9月澳筑公司曾向2INSTALL公司催讨过系争货款,2013年澳筑公司在(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S544号案中作为第三人也曾向2INSTALL公司提出过抵销请求,前述事项均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即使本案适用2年诉讼时效,澳筑公司在2014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亦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2INSTALL公司提交意见称,同意二审法院对于本案诉讼时效的认定意见。1、由于(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S544号案判决澳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向2INSTALL公司承担偿付责任,故澳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在此之前,澳筑公司从未向2INSTALL公司主张过系争货款,二审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认定是正确的。2、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澳筑公司在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亦印证这一点,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4年诉讼时效。3、澳筑公司一审有伪造证据之嫌。故请求本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澳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壮春晖审 判 员 傅伟芬代理审判员 贺 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管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来自